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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二)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6-19 00:0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二)

【概要描述】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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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母亲姓名

新生儿性别

出生日期

住院病历号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是影响儿童智力和体格发育的严重疾病,若及早诊断和治疗,患儿的身心发育大多可达到正常同龄儿童的水平。本筛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的专项检查,以达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目的。对防止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着重大意义。

拟实施医疗方案的注意事项:

(1) 本省(区、市)已开展筛查的遗传代谢病为:

(2)新生儿出生3天并充分哺乳后进行足跟采血。

(3)若筛查结果异常,筛查中心将尽快通知您孩子作确诊检查。

(4)无论应用何种筛查方法,由于个体的生理差别和其他因素,个别患者可能呈假阴性。即使通过筛查,也需要定期进行儿童保健检查。

(5)筛查费用     元,由       支付。

知情选择

已充分了解该检查的性质、合理的预期目的、风险性和必要性,对其中的疑问已经得到医生的解答。

我同意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

 

监护人签名                         签名日期                         

    我已被告知疾病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我不同意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

 

监护人签名                         签名日期                         

监护人现住地址:               省(区、市)                  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

 监护人联系方式              

医(护)人员陈述

我已经告知监护人该新生儿将要进行遗传代谢病筛查的性质、目的、风险性、必要性、费用,并且解答了关于此次检查的相关问题。

 

医(护)人员签名                    签名日期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1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2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1.房屋。

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声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

(1)筛查机构

 

设    备

用    途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

新生儿听力筛查

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

 

 

 

(2)诊治机构

 

设    备

用    途

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

评估听力损失的程度、性质及听力康复效果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诊断型声导抗仪(含226Hz 和1000Hz探测音)

诊断型听力计,声场测试系统(用于行为观察测听、视觉强化测听、游戏测听和言语测听)

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数据管理(保留结果原始数据)

二、机构职责

(一)筛查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4.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转诊及追访。

5.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二)诊治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及咨询等工作。

2.建立各种诊断和治疗的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未通过儿童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结果。

4.为确诊患儿制订治疗方案并实施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

5.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并上报相关信息。

三、技术流程

(一)筛查。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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