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用药要兼顾孕产妇和胎儿两个方面,正确选择对胚胎、胎儿无损害又对孕产妇所患疾病最有效的药物。
孕产妇用药原则
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并对治疗孕妇疾病有益,不宜滥用药物,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宜不用。
选用已证明对灵长目动物胚胎无害的药物。
用药应清楚了解孕周,严格掌握剂量及持续时间,合理用药,及时停药。
能用一种药物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疗效肯定的老药就避免用尚难确定对胎儿有无不良影响的新药,能用小剂量药物就避免用大剂量药物。
孕早期能不服药或暂时可停用的药物应不用或暂时停用。分娩时或哺乳期用药必须考虑到对新生儿的影响。
若病情必需,在妊娠早期孕妇必需应用对胚胎、胎儿有害甚至可能致畸的药物,则应该先终止妊娠然后再用药。
胎龄与药物致畸的关系
胚胎或胎儿在不同的发育阶段对药物的敏感性不同,而且随着胚胎或胎儿的发育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同。
一般将胎儿的发育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受精至两周的胚胎,此期是卵子受精至受精卵着床于子宫内膜前的这段时期为着床前期,此期受精卵与母体组织尚未直接接触,还在输卵管腔或宫腔的分泌液中,故着床前期孕妇用药对其影响不大,若此项药物对囊胚产生影响一定是药物必须进入分泌液中一定足的数量才能起作用,且对囊胚的毒性极强,造成极早期流产。
第二阶段:胚胎和胎儿发育的第 3 周至 12 周,在这一阶段,胎儿对药物的第三性极高,同时又是胚胎和胎儿各器官处于高度分化、迅速发育和形成阶段。药物在此期的影响可使某些系统和器官发生严重畸形。所以此期用药应特别慎重,这一阶段也称作“敏感期”。
第三阶段:即胎儿发育至 12 周以后,此阶段胎儿对药物的第三性降低,同时绝大多数系统和器官已经形成,只是以生长和功能的发育为主。但是仍有部分器官在发育,如泌尿生殖系统仍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神经系统因在整个妊娠期间持续分化发育,故药物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可以一直存在。
药物对胎儿致畸的分级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FDA )根据药物对胎儿的致畸情况,将药物对胎儿的危害等级分为 A 、 B 、 C 、 D 、 X 5 个级别。
A 级药物对孕妇安全,对胚胎、胎儿无危害,如适量维生素 A 、 B1 、 B2 、 C 、 D 、 E 等。
B 级药物对孕妇比较安全,对胎儿基本无危害,如青霉素、红霉素、地高辛、胰岛素等。
C 级药物仅在动物实验研究时证明对胎儿致畸或或杀死胚胎,未在人类研究证实,孕妇用药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时方能应用,如庆大霉素、异烟肼、异丙嗪等。
D 级药物对胎儿危害有确切证据,除非孕妇用药后有绝对效果,否则不考虑应用,如硫酸链霉素(使胎儿第 8 对脑神经受损、听力减退等)、盐酸四环素(使胎儿发生腭裂、无脑儿等)等是在万不得已时才使用。
X 级药物可使胎儿异常,在妊娠期间禁止使用,如甲氨蝶呤(可致胎儿唇裂、腭裂、无脑儿、脑积水、脑膜膨出等)、乙烯雌酚(可致阴道腺病、阴道透明细胞癌)等。
在妊娠前 3 个月,以不用 C 、 D 、 X 级药物为好。孕妇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用药时,也应尽量选用确经临床多年验证无致畸作用的 A 、 B 级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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