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不准
1. 不准索要和收受病人及家属的“红包”; 2. 不准索要和收受药品临床促销费; 3.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索要和收受回扣; 4. 不准接受病人及家属的宴请或收受贵重礼品; 5. 不准在酒后从事医疗活动。
(二)、处罚
( 1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罚质效工资、暂停 6 个月直至取消执业资格、取消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以考代评),同时给予党政纪处分。
( 2 )、违反上述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除按处罚第一条规定处理外,还要全部收激其违规所得(接受宴请和折价收激),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所得 2-5 倍的经
济处罚(由质效工资中扣除)。在执行中应注意区分“索要”与“收受”性质上的不同。
( 3 )、凡构成党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①主动承认本人所犯错误的;②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经查证属实的;③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④主动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①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②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③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④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
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党办室、纪检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