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合农民就医流程图 :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

1、 筹集标准: 采取农民个人自愿出资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2007 年,农民个人出资 15 元,财政

补助资金 40 元(其中:中央财政 20 元,省、市、区财政合计 20 元),共计 55 元。

2、 筹集方法: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负责按户筹集,逐级上缴。对农村低保

户、五保户、烈属、三级甲等以下(含三级甲等)伤残军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3、 农民缴费要以户为单位,一次到位,中途不予退还、补办。

(二) 基金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家庭帐户基金、住院基金、门诊慢性病基金和风险基金四个部分。在基金分配比例上主要用于大病补偿

,用以解决农民住院补偿。

1、 门诊家庭帐户基金。每人每年 10 元,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2、 住院基金和门诊慢性病基金。根据相应的补偿范围和标准用于农民就医费用的补偿。

3、 风险基金。根据河北省规定的提取标准和办法,按筹集基金总额计提风险基金,今年提取比例为 3% ,达到 10% 后不再提取。

(三) 补偿方案

1、 住院补偿方案:对参合农民到不同级别医院就医实行不同的起付线和补偿标准。在普通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 50 元,在乡镇中心卫

生院起付线为 100 元,补偿比均为 50% ;在区级医院住院 起付线为 400 元,补偿比为 40% ;在市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为 2000 元,

(我院起付线为 1000 元)补偿比为 35% 。在各级医院住院最高补偿不超过 15000 元(含门诊慢性病补偿)。对在唐山市内定点医院住院

的实行“上转补、下转免”的起付政策,即年度内在各级定点医院住院,由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只需补足该级医院起付线的差额,由上

级医院转往下级医院时,不需再扣下级医院的起付线,年度内最高扣除起付额为 2000 元。

2、 门诊慢性病补偿:确定脑中风后遗症、尿毒症、肾病综合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失代偿期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伴功能障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

15 种疾病为门诊慢性病补偿范围,门诊慢性病采用按比例与限额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符合新农合慢性病病种范围及诊疗范围的费用,扣除起

付线 300 元后,按 30% 比例报销,封顶线为 3000 元,一人患多种慢性病最高补偿为 3000 元,与住院补偿合并计算年度内最高支付

15000 元,具体补偿办法按《唐山市丰润区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实施方案》执行。

3、 门诊补偿:每人每年门诊报销限额 10 元,家庭内部通用。家庭帐户基金结余可转下年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

缴纳费用。

(四)补偿范围

    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因发生自然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等,按补偿标

准报销。药品报销范围各级定点医院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定点村卫生室执行《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不予报销的范围按《唐山市丰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五)实行定点就医、持证就诊和转院审批制度

    全区统一制发《唐山市丰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以下简称为“合作医疗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一户一证。参合农民就医

时必须持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市内定点医院之间转院不作限制,农民自行选择;如需转往区外非定点医院住院

,必须由区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管理科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急危重症病人,或因探亲、务工等原因在区外期间患急病,可就近先在国有医院入院治疗但应在 2 天内通知管理中心备案,并在 5 天

内持住院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资料补办手续,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1、 门诊报销程序:参合农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实施年度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件、有效票据(或专用门诊处方),到户口所在地

新农合管理站申报,经管理站审核、登记、录入微机,领取门诊补偿。门诊报销费用由乡村医生和管理站先行垫付,每月定期到管理中心核拨。

2、 门诊慢性病报销:慢性病参合患者,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和《门诊慢性病治疗许可证》到定点医院就医、购药,执行慢性病相关规定

。凡符合补偿规定的,由定点医院直接垫付补偿,每月定期到管理中心核拨。

3、 住院报销:参合农民在唐山范围内的定点医院住院,入院时必须提交合作医疗相关证件,由经办人员按参合身份录入微机进行管理,出

院后参合患者(或家属)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出院证、住院收据到“出院即报”窗口直接报销。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可凭保险公司加

盖公章的住院收据复印件,再到原就诊医院申报。住院报销补偿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月定期到管理中心核拨。在区外非定点医院

住院的,凭转院申请单、回执单、合作医疗证、住院收据、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及相关病历资料等到户口所在地合作医疗管理

站登记申报,管理站初审后报区管理中心核拨。接管理站通知后,参合患者应凭申报回执联、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到管理站领取住院补偿金。

(七) 丰润新农合定点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

1、资金筹集每人每年缴费15元,省、市、区财政补助参加对象每年每人20元,中央财政补助参加对象每年每人20元,合计每人55元。

2、参合者本年度内,在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费用(指可报销范围内医药费) 1000 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 35 %,且每人每年住院最高累计补偿额为 15000 元。

3、为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时首先核定住院患者的姓名和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是否相符,无法及时提交合作医疗等相关证件的必须在

48 小时内补交,病房科室医护人员在参合农民住院 2 日内按照核定表要求,分别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定并签字。

4、用药和诊疗费用合住院患者每天处方量应以 1 日量开出,输液或理疗等不得超过 3 日量,放化疗也不例外;出院带药的口服药最多开 5

日剂量。

5、住院期间使用目录外用药和诊疗费用分别不超过各自总费用的 10 %;使用目录外药品或大型检查(彩超、 CT 、核磁、 300 元以上治

疗费)应征得患者同意、签字。

 

6、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达 65 %;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达 95 %。

(八)丰南农合目录内抗菌素明细

青霉素、苄星青霉素、氨苄西林钠、阿莫西林、阿莫西林 / 克拉维酸钾、阿奇霉素、红霉素、琥已红霉素、罗红霉素、丁胺卡那霉素、氨苄

西林钠舒巴坦钠、头孢氨苄、头孢呋辛、头孢克罗、头孢拉定、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头孢哌酮钠、头孢曲松钠、头孢塞肟钠、头孢他定、

头孢唑啉钠、环丙沙星、克拉霉素(口服)、克林霉素、链霉素、林可霉素、磷霉素、洛美沙星、氟哌酸、喜炎平、左氧氟沙星、甲硝唑、

替销唑、奥销唑、庆大霉素、氟罗沙星、氧氟沙星、哌拉西林。